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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生效条件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释义
    一、合同生效条件条款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即标的等,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内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其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时,便成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备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以这种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其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这里强调的是以这种手段订立合同以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在国外都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而存在的。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是以社会公有制为基础,国家应当保留主动干预的法律手段。同时考虑到现在与过去有所不同的是,除国有企业之外,还有大量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因此,法律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从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作为可撤销合同,由当事人选择。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故意地与他人串通一气,目的在于坑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而自己获利。目前这种行为很多,如有些国家机关干部或企业采购人员在与其他企业、单位或者外商洽谈交易、签订合同中,恶意串通,收受贿赂,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很大损失。在自然人之间也存在代理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特点是行为人故意以合同这种合法的形式达到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本身是并不违反法律,只是当事人要利用合同达到的目的,以及合同履行引起的后果违反法律规定。如当事人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而以购销合同形式转移财产。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合同所进行的活动以及履行合同的结果,都违反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有损国家主权,危及国家安全,违反社会秩序、公序良俗,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等。凡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尤其是强制性规定进行,因为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约定所不能改变的。强调强制性规定,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的规定,多数是倡导性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合同生效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则有可能不仅无效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希望大家在签订合同的能时刻保持警惕,避免遭到不必要的损失。更多相关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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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