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款是否属于被挂靠单位 |
释义 | 一、工程款是否属于被挂靠单位 工程款不是属于被挂靠单位。实际施工人通过挂靠对工程进行施工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人民法院支持。所以工程款不是被挂靠单位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二、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拖欠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工程款要不下来如何办 工程款要不下来,当事人首先可以进行催告,如果发包方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的,施工单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法院判决后发包方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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