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序号 抵押、质押物类型 登记部门 登记的法律依据 1 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 工商部门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Art.3 2 非农用机动车 车辆管理局 《机动车登记办法》Art.33-40 3 农用机器设备 农机站 / 4 农作物和其他农业收获物 农业局 / 5 果园、树林 林业局 《担保法》Art.42[page] 6 船舶(《海商法》所指) 海事局 《海商法》Art.13、《船舶登记条例》Chap4 7 渔业船舶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Art.4 8 民用航空器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法》Art.16 9 非企业所有机械设备、牲畜等 生产资料;农村私有房产、家 公证处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Art.3 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 制品等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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