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物多保”该如何实现抵押权? |
释义 | 前两天友人跟我提起,因投资的需要其以进口汽车一辆(市价350万元)作为抵押,分别向姚、沈、高、顾四人借款50万元到80万元不等法。商其中姚、沈的抵押合同已经登记,而跟高、顾之间未曾进行抵押登记法。商他的一番话使我陷入沉思…… 在我们的身边,像我朋友这样为了融资而在同一财产上设定数个抵押物权的现象并不少见法。商但随之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纠纷,因为各个抵押权人莫不希望自己的权利能优先行使并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商对此情况,若无秩序与规则,必将发生数个抵押权及抵押权人之间的直接的、绝对的冲撞法。商 在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抵押物权的现象,称为抵押权的竞合法。商这一概念既表明了数项抵押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的客观现象,又隐寓了数项抵押物权之间的效力冲突关系法。商对此,《物权法》设定了相关规则以最大限度地化解权利冲突、平衡各方利益法。商例如从我朋友的案子来看: ①姚、沈二人的抵押担保合同均已登记,他们对于汽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于高、顾二人;(即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②假设姚的抵押合同先于沈的抵押合同登记,则姚的抵押权优先于沈的抵押权受偿;假设姚、沈二人的抵押登记顺序相同,则他们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即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③高、顾二人的抵押权应在姚、沈二人的抵押权实现后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法。商(即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在此,笔者提醒各位,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抵押权,请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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