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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谁
释义
    一、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谁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案件被告。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举证期限是15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且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三、行政诉讼撤回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吗
    行政诉讼撤回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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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4:5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