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伤害伤情鉴定怎么做 |
释义 | 一、故意伤害伤情鉴定怎么做 故意伤害伤情鉴定这么做: 由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收集相关证据,致伤工具并进行检验、鉴定,然后被害人根据伤情鉴定到指定鉴定机构做相关的伤害鉴定。 1.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2.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法律网提醒您,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4.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被聘请人。 5.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 6.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对故意伤害司法鉴定不服怎么办 故意伤害对鉴定不服是可以重新申请的,在这种状况之下,可以自收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结果鉴定书之日起的30天内,进行一个重新申请的相关文件方面的书写,然后递交给司法鉴定机构,这样的话就会再次的进行一个重新的专业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三、伤情鉴定费用谁承担 所有有关司法鉴定的费用都由司法申请鉴定者自行承担。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1.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2.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5.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6.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7.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引用法条: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八条 [2]《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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