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
释义 |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 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 ”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 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 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 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 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 ,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仲裁;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 范围;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 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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