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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释义
    一、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
    议仲裁这一必经的、强制性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十五天的诉讼时效
    ”的规定。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应当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当事人在规定的十五日之内未提起诉
    讼,超过十五日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裁定已生效,对诉讼请求人的诉
    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不予受理。
    三、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应当由发生劳动争议的县、市辖区的人民法
    院管辖,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诉讼请求超越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受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一方当事人坚持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定
    ,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是否符合条件的同时,审查另一方
    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对不符合诉讼条件的,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
    ,予以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必须要符合1、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仲裁;2、在规定的十五日诉讼时效之内;3、必须是受诉法院管辖的
    范围;4、符合诉讼条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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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