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受理后的流程 |
释义 | 一、仲裁受理后的流程 仲裁受理后的流程为: 1.收到申诉书后须按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仲裁管辖和申诉时效规定进行审查。 2.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并于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3.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根据案情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但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4.被诉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二、仲裁受理范围 仲裁的范围包括这些: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3.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等。 ![]() 三、仲裁需要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普通仲裁一般一个月左右,最长不超过65天。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加上审理立案的五天时限,仲裁庭对劳动争议的案件必须在50天(最长65天)内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