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有何种不同 |
释义 |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有何种不同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不同为: 1.前提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2.行使权利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利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约。 4.时间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二、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法律网提醒您,单务合同不适用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 ![]() 三、不安抗辩权实施的法律义务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法定其他义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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