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期内租赁物损坏谁有责任 |
释义 | 一、租赁期内租赁物损坏谁有责任 租赁物损坏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方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正常使用。租赁物损坏由承租方造成的或约定由承租方负责检查维修的,租赁物损坏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租赁物品损坏赔偿金额标准 法律网提醒,如果故意损坏房屋内的物品,赔偿金额正常在1000-10000元。需要结合物品的实际价格来赔偿,如果是损坏的电器,那么赔偿的金额就越高。在租房时双方都会签订租房合同,合同中会详细说明破坏物品的赔偿标准。 如果租客故意破坏物品,房东还可以扣除租客的押金,如果租客不履行赔偿义务,那么可以直接将对方起诉到法院。 三、租赁物损坏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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