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合意签订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有合意签订的规定,也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事宜达成一致,双方便可以签订。 强制签订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签订,《劳动法》与《劳动》有着不同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 (3)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要件缺一不可。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扩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视为”制度,也即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还有问题,可咨询法律咨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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