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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不是所有的承包人对其建设成果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呢
释义
    是不是所有的承包人对其建设成果均享有优先受偿权呢?回答是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行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合同法只保护承包人追偿工程价款的合法权利,如合同被确认无效,则承包人不享有追偿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只能请求折价补偿,折价补偿不是工程价款。自然不能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承包人享有优先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为承包人施工所完成,属于发包人所有的建筑成果,但不包括建设工程配套使用并未组装或固定在不动产上的动产及土地使用权。我国房地产法规和《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成立后,土地上新增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抵押的房地产和新增的房屋一同拍卖。但对新增房屋拍卖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合同法》也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建筑物所占土地的交换价值不享有优先权。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仅应就自己直接作出价值贡献的部分优先受偿。
    (三)必须是已竣工的工程,不包括在建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已实际完工,不是指竣工验收。司法实践中成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一样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时成立。但承包人行使该项权利则还需具备一定条件。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先决条件。如果把竣工验收作为行使的条件就容易造成发包人恶意拖延工程验收,以排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四)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工程价款是发包人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工程竣工后的的工程结算款,也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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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1:3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