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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纠纷诉讼应具备哪些证据
释义
    一、医疗纠纷诉讼应具备哪些证据
    医疗纠纷诉讼应具备以下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二、医疗纠纷诉讼需要保全吗
    发生医疗事故是有证据保全的。法律网提醒,证据保全是指证据的固定和保管,即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供证明主体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对病历和可疑医疗物品的保全进行了规定,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实施证据保全。这种规定切合医疗事故处理的流程和时限,因而是实践中通常采用的手段。
    
    三、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若在医疗事故中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那么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对方便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六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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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