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 |
释义 | 一、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如下: 1.涉及公司管理层重大过失的案件,即前述的重大过失情形下的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2.涉及自我交易的案件,即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自我交易。 3.涉及利用公司机会的案件,即董监高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涉及浪费公司资产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即董监高擅自进行与公司利益没有任何关联的、不合理的巨额捐赠,或与第三人串通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 5.涉及关联交易的案件,即与关联企业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 6.涉及管理报酬的案件,即董监高领取不合理的高薪; 7.涉及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件,即董监高擅自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二、股东代表诉讼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有权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三、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的区别有: 1.被告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而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本身。 2.目的不同。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股东集体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本身的利益。 3.胜诉后利益归属不同。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公司,而股东集体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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