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区别 |
释义 | 一、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区别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区别在于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自订立之日起,部分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由谁确定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诉至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所以,劳动合同的效力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一式几份 法律网提醒您,正规的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应该给劳动者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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