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身体受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
释义 | 一、身体受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身体受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够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身体受伤诉讼时效是三年。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有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种类有如下: 1.故意或过失伤害他人的人身损害赔偿; 2.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3.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4.校园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5.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 6.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7.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 三、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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