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
释义 | 一、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下: 1.关系主体是否特定。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只可能是自然人,不存在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雇佣关系中的雇员。 2.主体地位是否平等。 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劳动者自主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报酬,彼此之间不其他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或依附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必须根据雇主指示范围内进行劳务活动,雇员要服从雇主的指挥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隶属关系与人身依附关系。 3.工作条件由谁提供。 二、雇佣关系能申请工伤吗 雇佣关系中雇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即受伤的劳动者是不能申请工伤,然后获得工伤赔偿的。构成工伤的条件: 1.主体:必须是劳动者 2.主观方面:必须是非基于本人意志造成的事故伤害 3.时间方面:必须是工作时间 4.地点方面:必须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场所 5.原因方面:必须是工作原因。 在雇佣关系中受伤,雇工与雇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适用工伤,对于此类受伤,只能适用一般民事侵权。 三、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法律网提醒您,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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