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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释义
    一、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情形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密谋,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故意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保证的。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四百九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
    二、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担任保证人的条件如下:
    1.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连带保证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连带保证期限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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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9: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