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 |
释义 | 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有哪些 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如下: 1.地区垄断,即区域性市场壁垒。地区垄断从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出发, 采用各种不合理手段制造障碍, 限制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 割裂地区间的资源联系, 损害市场统一与公平竞争。 2.部门垄断,是指行业管理者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违法运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各部门利用自身行政职权和特定优势, 控制市场、独占经营, 剥夺了非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机会, 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3.行政性强制行为。政府不适当干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强制企业购买、出售某种产品或与其他企业合并等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行为, 如以拒绝给予行政许可等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同时还有政府纵容下的卡特尔行为。 二、反垄断的四种行为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反垄断的四种垄断行为分别是: 1.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2.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3.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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