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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释义
    一、签订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1.质押标的物不是法律所禁止转让的动产;
    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3.质押标的物所产生的标的物归质权人所有;
    4.质押合同的内用药具体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质押合同书面形式怎么写
    法律网提醒您,质押合同书面形式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质押合同的效力
    1.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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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3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