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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一、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法律网提醒您,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签订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吗
    签订效力待定合同不一定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相对人追认的,合同就有效,相对人不追认,撤销合同的,合同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合同效力待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合同生效与否尚未确定;
    2.合同已经成立,只是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
    3.经过补正后合同生效;
    4.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合同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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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7: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