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2.效力状态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法律网提醒您,但当合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后,为自始无效合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4.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民法典》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二、签订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吗 签订效力待定合同不一定有效。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相对人追认的,合同就有效,相对人不追认,撤销合同的,合同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三、合同效力待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合同生效与否尚未确定; 2.合同已经成立,只是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 3.经过补正后合同生效; 4.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合同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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