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合同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一、保证合同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保证合同的期限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的主债权种类 保证合同的主债权种类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未来的债权,也可以进行担保。 三、债权保证的范围? 债权保证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法律网提醒,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 3.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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