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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与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一、留置权产生的条件与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消灭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二、留置权需要合同约定吗
    留置权是不需要合同约定的。法律网提醒,法律规定,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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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