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释义 | 刘某兴、刘某旺两兄弟是北京丰台区某出租车公司司机,开同一辆出租车。刘某某与公司订立了四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订立了运营承包合同,而刘XX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一天,刘XX在单位发现出租车不见了,于是报警,单位才如实告知,说要扣除兄弟二人的运营车辆。通过两个程序、两次仲裁、四次诉讼,最后两兄弟获得剩余合同年限内的工资赔偿及其他赔偿。 现在普遍存在这种情况,即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可能不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证明,直接以口头方式告知。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朋友可以用录音笔或者手机,把公司负责人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景记录下来,作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另外,如果单位不愿意用你,可是在解除证明上,注明是由于本人原因,或者个人自愿解除,或者本人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朋友一定不能在上面签字。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案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果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双倍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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