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予合同可撤销的条款 |
释义 | 一、赠予合同可撤销的条款 赠予合同可撤销的条款如下: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2.显失公平,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4.胁迫,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5.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 二、赠与合同订立条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 三、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 赠与合同不属于要式合同。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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