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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抵债协议效力
释义
    一、房产抵债协议效力
    房产抵债协议效力要从如下方面来确定:
    1.以房抵债应当具有实践性。
    2.不论协议签订的时间先后,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协议将无效。法律网提醒,这主要是指《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以房抵债合同的注意事项
    以房抵债合同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以房抵债在完成房屋变更登记之前,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形成优于其他债权的利益,不能认定由此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及物权本身。
    2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作出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调解书的,该调解书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仍需当事人办理物权转移手续。
    3.当事人协商以房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因此,对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的协议,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而不宜直接出具执行裁定予以确认。
    
    三、以房抵债合同能否撤销
    以房抵债合同能撤销。签订以房抵债的合同,如果合同有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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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