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担保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
释义 | 一、连带担保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担保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如下: 1.保证人开始承担保证责任时间不同。 2.两者作为被告的情况不同。 3.两者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在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已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通常不因为任何事由中断,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断。 4.两者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和免责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而不想有先诉抗辩权。 5.两者在保证合同中标示不同。保证合同上明确标示一般保证的方为一般保证方式;而保证合同上未标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的,通常被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间怎么算 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间的计算: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法律网提醒您,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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