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怎么处理 |
释义 | 一、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怎么处理 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财产怎么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财产的处理方式是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怎么界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即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法律网提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界定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一定时间也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引用法条: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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