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订立遗嘱形式有几种 |
释义 | 一、订立遗嘱形式有几种 订立遗嘱形式有五种。主要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订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吗 订立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因为立遗嘱不是和他人共同处分,而是自我决定、自己处分,不受他人左右,不是共同行为。立遗嘱时,并不存在对方接受或拒绝或协商的情形,不是双方行为。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三、订立遗嘱效力怎么认定 法律网提醒您,订立遗嘱效力认定的条件:行为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行为人没有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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