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止父母探望权的情形 |
释义 | 一、中止父母探望权的情形 中止父母探望权的情形大致如下: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探望权的特征 探望权有如下特征: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三、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 1.探望性探望,是指探望权人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则是指探望权人可在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将未成年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 法律网提醒您,行使探望权利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当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予以综合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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