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 |
释义 | 一、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 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是1个月。法律网提醒您,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均可以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合同,一般这个合理期限是一个月,但是根据租赁房屋使用的目的不同,可以适当延长。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可以自行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不定期租赁纠纷怎么处理 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提前告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合同形式】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不定期租赁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的。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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