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一般经过 |
释义 | 一、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一般经过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一般经过如下: 1.立项。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提出初步设想,并报国家计划部门批准。 2.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被国家计划部门批准后,成立筹建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方案、选址、资源、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并报国家计划部门审批。 3.订立勘察。根据《民法典》第794条的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4.订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后,依据被批准的技术设计、施工图和总概算等订立建筑、安装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要具备如下资格: 1.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网提醒,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建筑业务活动而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备这种资格的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 2.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应与该企业的级别范围相符。 3.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 ![]()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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