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人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
释义 | 有限合伙人区别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有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权利; (2)有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权按合伙企业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必再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6)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而继续保有有限合伙人资格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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