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 |
释义 | 一、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 合伙事务执行人享有的权利: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义务有: 1.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应亲自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借执行合伙事务谋取私利,结合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和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精英和财产状况。 3.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于交易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法律网提醒你,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有限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吗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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