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有哪些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包括级别管辖跟地域管辖的确定。 级别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另外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同级人民法院中,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如对收容审查不服)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原告所在地具体指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由哪一人民法院管辖,取决于原告向何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林木等)。涉及到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同时也便于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网提醒你,裁定管辖遇到某些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通过裁定确定管辖。 二、行政诉讼能否申请延期举证 行政诉讼能申请延期举证。在申请过程中一定要给出足够的理由,证明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确实无法搜集到直接证据,必须申请案件延期举证。 ![]() 三、行政诉讼中能否要求赔偿 行政诉讼中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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