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
释义 | 一、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一般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需要从保证期间届满之后开始计算,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证的分类 保证可以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债权保证的范围? 债权保证的范围如下: 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法律网提醒,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 3.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 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 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