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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有哪些
释义
    一、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你,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有这些: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个人隐私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个人隐私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他人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个人隐私包括哪些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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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