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质权的生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
释义 | 一、票据质权的生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票据质权的生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如下: 1.票据质押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持票人取得的是一种以权利为标的的质权,而不是直接取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在票据质押中,质押人只是取得了票据质权,而并没有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2.《票据法》所要求的票据质押背书中的记载“质押”字样应当理解为只要有表明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记载即可,而无须一定要机械地记载“质押”这两个字样才行,记载为“出质”、“担保”等包含有质押的意思表示的词句/语句也是可以的。 3.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质押合同,出质人在票据上完成了背书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时,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特征,应视为一般转让背书而非质押背书。 二、抵押权和质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设立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还是债务人占有即可;但是设立质权的质物必须转移占有,实际交付到债权人手中才质权才能设立成功。 2.标的不同。抵押权的担保标的是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法律网提醒您,质权的担保标的是动产和权利,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得设立质权。 3.担保效果不同。质权除优先受偿以外。 三、质权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但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或者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引用法条: [1]《票据规定》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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