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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受害人抗诉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释义
    一、刑事受害人抗诉的程序规定有哪些
    刑事受害人抗诉的程序规定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刑事诉讼法受害人抗诉的方法有几种
    刑事诉讼法中受害人抗诉的方法有一种,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其他类型的抗诉是检察院自身提起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三、刑事诉讼法受害人抗诉申请不成立如何处理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诉讼法受害人抗诉申请不成立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1.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引用法条:
    [1]《不抗诉决定书》
    [2]《规则》第四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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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