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条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
释义 | 一、交强险条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交强险条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下: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中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二、哪些情况下交强险可以退保 交强险可以退保的情况有: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 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 三、交强险赔付是累计金额么 交强险的赔偿额不同于商业险的赔偿,交强险的赔偿上限是单次计算的,而不是全年累计的。法律网提醒您,如果你没有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你在出现了交通事故时候就是可以再次的进行理赔的,如果你申请理赔的次数越高,那么,你在下一年的交强险所需要缴纳的金额也是会相应的增多的。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引用法条: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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