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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撤销的行为介绍
释义
    一、要约撤销的行为介绍
    要约撤销的行为介绍是,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在要约撤销的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的理论迥异。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的理论,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以前是无对价的,对发出要约的人没有拘束力,因而在要约被承诺以前是可以撤销的,即使是附承诺期限的要约也是如此。大陆法国家则一般认为,要约一旦生效就不得撤销。如德国民法典第145条规定,向他方要约订立契约者,因要约而受拘束,但预先声明不受拘束者不在此限。德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但没有规定要约人有权撤销要约。我国台湾的规定与德国一致。日本规定了有限制的撤销: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没有承诺期限的向隔地人发出的要约,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得撤销。
    二、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还有一种就是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也不得撤销。
    
    三、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的不同
    法律网提醒您,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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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