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分别是什么? |
释义 |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分别是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分别如下: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2.诉讼时效中断 (1)提起诉讼或仲裁。 (2)权利人主张权利。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诉讼时效延长 延长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正当理由(事由)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认的特殊情况,特殊情况而不指权利人由于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诉讼时效的延长适用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力,而由人民法院决定适当延长一定的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如下: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有各类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债。民事诉讼时效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其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约束。法律网提醒您注意,民事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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