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卖承兑汇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非法经营罪客体要件 |
释义 | 一、买卖承兑汇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买卖银行承兑汇票不构成非法经营。理由如下: 1.买卖行为未“违反国家规定”。 票据买卖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目前没有任何国家规定禁止此类行为。 2.买卖行为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的“票据贴现”。 银行贴现使票据退出流通领域,但票据买卖未改变票据的流通性。 3.买卖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法律网提醒你,该《办法》要求的支付结算是资金清算,票据买卖参与的是票据行为的中间环节,未到结算环节。 二、非法经营罪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客体要件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非法经营罪怎么判 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引用法条: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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