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解释,违反保险法的行为 |
释义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二、违反保险法的行为 违反保险法的行为有: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 三、保险法中的期待利益 法律网提醒您,保险法中的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无独有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也对期待利益做了规定,认为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既有利益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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