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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内容,什么情况下要约不可以撤销
释义
    一、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内容
    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包括:
    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承诺中提出或者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实际上改变要约的内容,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义务。
    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
    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
    二、什么情况下要约不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在以下情况不可以撤销要约: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三、向两个人表示想签订合同是要约吗
    法律网提醒您,向两个人表示想签订合同是要约。民法典并没有规定要约人数的限制,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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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