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多少条,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 |
释义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多少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如下: 1.程序启动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 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3.控方证明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 4.双方质证 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形 非法证据排除的例外情形如下: 1.善意的例外。意指如果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机关本于善意相信自己执行的行为是合法的,纵然事后确认该搜查、扣押行为违法,则因此得到的证据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留下来。 2.反驳的例外。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被信任的程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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