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约定管辖与争议标的无实际关系如何确定管辖,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
释义 | 一、约定管辖与争议标的无实际关系如何确定管辖 约定管辖与争议标的没有实际关系的,约定管辖的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 约定管辖无效的情形有: 1.约定管辖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无效; 2.约定管辖的约定不明确的无效; 3.约定管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无效; 4.合同中约定既诉讼又仲裁,供合同双方选择的条款无效; 5.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合同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达成的管辖协议无效; 6.约定管辖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无效; 7.其他被人民法院确认为协议管辖无效的。 三、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网提醒您,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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