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合同的涵义与性质,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哪些 |
释义 | 一、担保合同的涵义与性质 担保合同的涵义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法律网提醒您,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哪些 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以下几项: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存在重大误解。 5.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 三、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包括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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