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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异议可以再审吗,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释义
    一、管辖异议可以再审吗
    管辖异议不可以再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条文理解是这样的,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存有争议,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通过一审、二审来保障,从程序稳定性上讲,允许再审讲严重拖延诉讼。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
    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既可以针对地域管辖异议,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异议;
    3.异议的时间通常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如下材料:
    1.书面管辖权异议书,其中应当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3.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三、管辖权异议上诉停止审理吗?
    管辖权异议上诉停止审理。当事人在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而提出上诉时,必须等具备管辖权资格的法院对案件进行接手后,才能正常开展案件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质证。
    引用法条:
    [1]《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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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