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辖异议可以再审吗,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
释义 | 一、管辖异议可以再审吗 管辖异议不可以再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生效裁定,不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条文理解是这样的,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的问题,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存有争议,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通过一审、二审来保障,从程序稳定性上讲,允许再审讲严重拖延诉讼。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 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既可以针对地域管辖异议,也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异议; 3.异议的时间通常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网提醒您,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如下材料: 1.书面管辖权异议书,其中应当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3.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三、管辖权异议上诉停止审理吗? 管辖权异议上诉停止审理。当事人在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而提出上诉时,必须等具备管辖权资格的法院对案件进行接手后,才能正常开展案件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对于复杂的、关系到实体问题定性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应开庭审理,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开庭审理管辖权异议问题,在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照一般程序进行调查辩论,对与管辖权相关的实体问题进行质证。 引用法条: [1]《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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