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要件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
释义 |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要件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成立要件包括: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法律网提醒,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四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 2.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若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标的物的所有权不会转移,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4.无权代表人所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事后通过决议对因为无权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的,那么该合同的效力为有效。 ![]() 三、效力待定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是效力问题,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的,效力待定的合同要看相对人是否追认才能确定是否有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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